财税新政解析
发布时间: 2015-06-24 作者: 倬方岩土
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8月1日对于勘探服务业纳入“营改增”范围后,财税各项制度越来越规范及严格。增值税属于国家税务局应征范围,个人所得税、劳务费、附加税(城建、教育、印花税等)、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局应征范围。地税局加强了对工资薪金的管理,严格认定劳务费(交税费)和工资的不同。对于公司未来季节性和临时性雇工增加了税务成本。以下为税务机关结合新的劳动法进行的税法解释。
(一)工资薪金税前扣除
1、工资薪金合理性区分
“合理工资薪金”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(不是按“应发数”或“计提数”扣除)给员工的工资薪金。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,可按以下原则掌握:
(1)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;
(2)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;
(3)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,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;
(4)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,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。
(5)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,不以减少或逃避缴纳税款为目的。
2、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时点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3号)的规定,工资薪金应在实际发放时税前扣除,不得在计提时扣除。
3、员工任职或受雇的标准
对于任职或雇佣关系的真实性(包括季节工、临时工等),一般应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判断标准。
离退休人员返聘不需签订劳动合同,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,应根据劳动部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劳部发〔1996〕354号)第13条规定签订聘用协议并明确工作内容、报酬、医疗、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、义务。
根据《劳动部办公厅对〈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〉的复函》(劳办发〔1996〕238号)中“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,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,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,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”的相关规定,所以,“季节工、临时工”也应签定劳动合同,通过其劳动合同来认定季节工、临时工的雇佣关系。
用人单位不与季节工、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的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四条第三款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”。则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规定应为其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,此时可凭用人单位为该季节工、临时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来证明其雇佣关系。
用人单位为既无劳动合同又无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的季节工、临时工支付的“工资薪金”,属于用人单位为季节工、临时工支付的劳务报酬,不属于工资薪金,应凭劳务协议和发票税前扣除。
4、工资薪金发放数额真实性的确定
对于工资薪金实际发放数额的真实性,通过银行支付的,应能提供金融机构盖章的实际支付的工资凭证等证据;通过现金发放的,应提供职工签名的工资清册,职工身份证复印件,职工的联系方式(电话、家庭地址等)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能证明工资薪金真实发生的证据。税务机关通过抽查方式验证现金发放工资数额的真实性。
5、“工资薪金”口径
“工资薪金总额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,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、职工教育经费、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、医疗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、工伤保险费、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。